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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舒缓农民对征地的负面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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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01:59:53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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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对征地的反应主要分为两种,一种赞同,另一种反对,前者为数有限,后者是绝大多数。他们所处的境况不同,对土地的认识不同,形成截然相反的去留意识。

  赞同征地的一般为青年人,他们不愿干农活,多年未曾下田,土地转让有钱可得,还可以消除“恐农症”。有实业的人和长期在外务工的人,无暇顾及农田,导致抛荒,有碍观瞻,心中有愧,土地转让视为“脱罪”。有女行将出嫁的农户,早转让可以分到钱,对征地迫不及待。征地没有波及的村庄,见附近村征地分钱,心头发痒,渴望本村土地也征走一部分,在用钱上潇洒一回。他们都是土地被征的推动者,人数依次递减,但不是土地转让的主流群体。

  与以上群体相反,绝大多数农民有一种土地情结,任何力量都难以割舍。他们世代耕种,沉淀数以千年的血汗,每一寸土地都是侍弄的结晶。如上世纪70年代的“园田化”和“改田造地”运动,经历者都体会到耕地的来之不易,改变土地用途,没有人可以接受。征地要毁去他们的家园,离开祖辈生活的地方,归宿感和认同感产生抗拒力,阻止征地。“4050”群体文化技能低,不能实现劳动力的过渡,而留住农田可以耕作到丧失劳动力为止,他们不愿失地。沿海地区的生活水平高,务工的工资要求高,企业倾向于招收非发达地区的民工,可以降低支出,导致“排内”现象的发生,加强农民的护地心理。土地是稀缺资源,存在升值的潜力,农民“惜售”。征地补偿费过低,没有公理可言,农民宁可保留土地。土地情结的存在,却被有关部门忽视,出现征地普遍受阻的局面。

  农民不认同征地,必然表现为现场阻止,上访上诉,甚至罢免签约卖地”的村官。

  如何减少护地发生

  目前,土地并存两种所有制,实际上不平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处于从属地位。《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必须从国有土地上取得,而国有土地极为有限,势必通过征收的办法,迫使集体所有的土地让渡,出现国有土地吞并集体土地的现象,存在明显的不公。

  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的改革思路,就是要解决土地市场上不平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宪法》精神,使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处于对待的地位。

  征地的前提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此类征地数量有限,但现实中用地必征,与《宪法》相违。公共利益的外延无限扩大,造成土地市场的混乱,法律的严肃性丧失,是对法治建设的冲击。征地应有约束性,严守公共利益的范围,保护耕地,减少失地农民。突破公共利益的征地,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面对农民,往往以暗箱操作完成。应该严肃法律的程序,宣布没有农民认可的征地无效,以此限制村官膨胀的权力,实现土地市场的阳光性,推进以法治地局面的实现。

  征地合法化,补偿不能限于一种模式,一次性货币补偿过于简单化,应有租赁、入股等形式供选择。高速公路之类征地,已不完全在公共利益的柜架内,但给农民的补偿非常低。农民知道,高速公路的收费是营利性的,收入稳定,土地入股,可以共同享受利益的分配,但被排斥在外。改变一刀切的补偿方式,使农民既是贡献者,也是受益者,消除对征地的行动和心理对抗。

  事实说明,补偿费的标准非提高不可,国外公共利益的征地按市场价补偿,我们达不到这一点,也应与时俱进,不断有所提高,照顾农民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