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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制度现状:征地纠纷占农村案件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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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02 02:00:19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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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纠纷占农村案件65%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担着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及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对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及全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各地因土地引起的纠纷接连发生。据调查,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

  2月2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透露,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他直言,征用农民土地引出的一些矛盾,确实是当前某些地方不稳定的因素。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要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现在的农民在占地问题上还没有自主权,政府说要占用哪块土地,就强行占用。虽然有土地规划,但还是很难按照土地规划走,农民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人和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乡干部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其实在全国城市近郊的农村,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国土资源部一位部门负责人证实,“一些地方在征地工作中的确存在补偿低等诸多问题。”

  专家意见:征地与买地不一样

  相关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加2640万亩,其中81%的新增建设用地来自于对耕地的占用,被占耕地共有2138万亩。而被占耕地后失地农民就业难问题也比较突出。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2000多万的失地农民,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每年都在以200多万人的速度递增。而这些年的劳动力市场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逐步由体力型转向专业型、技能型,失地农民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大。

  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式事件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近几年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行政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但是,总体上来说,并没有打破集体土地国家统一征收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副研究员王小映向《中国经济周刊》如此评述。

  专家分析认为,“征地”与“买地”的不同就在于,“征”是强制性的攫取,而“买”是平等的谈判,“价格”是买方与卖方市场搏弈的结果。当前各地征地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无不因“征”而起。

  “公告征地”有弊端:造成政府垄断

  按照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征收中必须分别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求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但这个“公告”却给政府垄断留下了很大空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根据他们的调研,所谓“公告征地”,第一,是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去征地,因此用地单位和农民不用见面;第二,政府和被征地农民集体之间也没有什么可协商的,政府就是把要征的耕地面积以及应该给予农民集体的补偿告知他们而已;第三,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后,与用地单位签订供地协议。因此,征地的过程,就变为政府根据用地的需求,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从农民那里合法、强制地获得土地。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1998年10月30日以前,实施的是“协议征地”,也就是说,由用地者与所在村组直接见面,双方协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国土部门在其中只起一个中介作用,那时农民得到的补偿还多一些。但是实施“公告征地”后,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去征地,农民所得却下降了。

  “现在县乡实行招商引资,如果要建一个厂,开发商不会直接和农民谈征地问题,都是和政府打交道,政府再和农民打交道。但是作为政府,一方面要引进这个项目,一方面要把土地从农民手里拿过来,政府的行政手段起了很大作用。”李发根说到。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征地制度规定,因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都必须采取征用的方式,政府先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出让,但是出让的价格是市场价格,而征地时的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极小部分。而这一小部分实际到农民手里的利益又少得可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无论是与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要求相比,还是与土地供应的市场价格和土地增值相比,都显得很低。”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副研究员王小映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约束地方政府短期行为的要求出发,必须进行征地政策改革,提高征地补偿标准。